關於音樂會

戒嚴歷史

  1.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公佈,並自公佈日起六個月施行;行政院以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台八十七法字第四三八五一號函核定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本基金會董事會成立,並依據組織章程第七條第五款於八十八年一月廿二日第一屆第二次董監事會通過本會「組織設置要點」,繼於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向台北地方法院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同年三月廿九日變更登記,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遷入主事務所(即本會現址),正式開始會務運作。
  2. 本會設董事會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及受裁判者或其家屬代表共十五人組成,其中受裁判者(家屬)代表四人,另置監事三人,任期二年。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董事互選之。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之命,綜理本會業務,並置副執行長一人,襄助執行長處理本會業務。為推行業務並設法律處、企劃處、行政處、人事室及會計室。
  3. 又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本會設審查小組由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十五人共同組成,就申請之個案事實逐一審認,以認定其是否為叛亂犯或匪諜確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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