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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放寬受災地區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補助資格,協助受災廠場復工!
災區安全衛生輔導團全力投入協助災害搶救及復建工作
勞委會呼籲颱風過後,各搶救及災修復建工程應加強安全應變設施
颱風後搶救及災修復建工程之重點安全設施規定

勞委會放寬受災地區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補助資格,協助受災廠場復工!
 
因應本次八八水災部分受災地區(如南投縣、屏東縣、高雄縣、台東縣、台南縣等)廠場受損災情嚴重,可能因安全衛生設施失效或受損,導致二次災害發生,勞委會特別放寬98年度補助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之相關申請資格。凡受災地區100人以下(原規定為50人以下)之中小企業得因災區特殊情況提出申請,且將從寬認定預防感電、墜落、切割夾捲、火災爆炸或缺氧中毒等危害的相關補助項目。

勞委會提醒,中小企業廠場如有需要者可逕洽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劉小姐(03-583-6885轉110)協助辦理。

相關訊息:
好康逗相報,中小企業汰換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及器具政府有補助,請把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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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安全衛生輔導團全力投入協助災害搶救及復建工作
資料來源:勞委會勞動檢查處
南部88水災橋斷路毀,後續之救災及重建工作如火如荼進行之際,可能臨水作業、邊坡土石鬆軟崩塌、土石流威脅等仍然存在,相關工作人員暴露於高度危險之作業環境,勞委會除特別籲請相關救災單位事前作好安全防護措施外,另要求全國200位檢查人力、安衛專業志工、職業工會成立災區安全衛生輔導團,全力協助相關受災事業單位及勞工,提供必要之安全資訊和臨場輔導諮詢服務。

安全衛生輔導團提供事業單位或勞工之諮詢服務項目如下:
一、主動訪視受災事業單位及搶救復建工程施工單位,提供作業安全臨場指導服務。
二、工程和工廠相關作業安全資訊之提供諮詢。
三、救災及重建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合格證等、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文件證明、合格證之補發及申請等相關諮詢服務。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障諮詢:提供相關給付、補償、慰助、補助等之諮詢服務。
五、協助施工單位提供橋樑、道路工程之搶修安全,並由檢查機構提供專案輔導作為。

詳細請參閱附加檔案。
災區事業單位、救災單位或勞工如有需求,可利用下列方式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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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呼籲颱風過後,各搶救及災修復建工程應加強安全應變設施
資料來源:勞委會勞動檢查處

颱風過後之搶救及災修復建工程極易發生災害,如河川護堤及清淤等工程之溺水災害,工廠、民宅屋頂修繕之踏穿墜落災害,道路修復工程之岩石滾落災害,山區工程之土石流掩埋災害及潮濕之用電設備及線路感電等災害。故於颱風來襲後,勞委會呼籲各事業單位應確實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重點如下:

一、鄰水、水上作業或有發生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

在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者,應訂定緊急應變措施,內容包含:
1. 通報系統: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員等。選任專責警戒人員,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絡,了解降雨量並監視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如有危險應即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並視情況展開救援。
2. 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準備救生衣、救生圈及動力救生船等設施以備救援,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二、道路修復、邊坡擋土及開挖等工程:

1. 對於道路修復及邊坡擋土等工程若有岩石滾落之危害,施工前應使邊坡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擋土支撐等。
2. 派員監視邊坡之落石狀況,施工前預先清理落石,必要時應即通知人員、機具撤離。
3. 挖土機等營建機械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嚴禁勞工進入操作半徑範圍內,挖土機及運土車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避免勞工被撞擊之危害。
4. 挖土機及運土車作業時有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應規劃行駛路徑並以鋪設鋼板等方式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翻倒、翻落。
5. 從事土砂、岩石等之露天開挖,應注意設置擋土支撐或確認土砂、岩石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三、房屋、橋梁等修繕或拆除作業:

1. 在工廠、民宅從事屋頂修繕,為防止踏穿採光罩、石綿瓦或自屋頂邊緣墜落,應使用安全帶並配合現地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
2. 電氣設備維修應確認將主電源關閉,使用之電動機具應確認無漏電之虞,以避免感電。
3. 拆除作業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
4. 拆除進行中,應經常注意控制拆除構造物之穩定性,對不穩定部份應加支撐,具有危險之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拆除範圍內。
5. 拆除應按順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

四、道路或河川清淤作業:

1. 作業時有水位暴漲、土石流、岩石滾落或車輛機械撞擊之危害時,預防規定如重點一及二。
2. 作業時如有尖銳物刺穿四肢或有皮膚感染之虞,應使勞工穿戴雨鞋、手套或防水衣等防護設備。


五、營建工程復工前之重點檢查事項:

1. 實施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之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損傷、施工架之壁連座、工作台、護欄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及墜落之虞方可施工。
2. 實施擋土支撐之安全檢查,確認擋土支撐未變形、土方未淘空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3. 實施模板支撐架之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損傷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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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後搶救及災修復建工程之重點安全設施規定
資料來源:勞委會勞動檢查處

颱風過後之搶救及災修復建工程極易發生災害,如河川護堤及清淤等工程之溺水災害,工廠、民宅屋頂修繕之踏穿墜落災害,道路修復工程之岩石滾落災害,山區工程之土石流掩埋災害及潮濕之用電設備及線路感電等災害。故於颱風來襲後,勞委會呼籲各事業單位應確實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重點如下:

一、鄰水、水上作業或有發生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

在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虞之地區作業者,應訂定緊急應變措施,內容包含:
1. 通報系統: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員等。選任專責警戒人員,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絡,了解降雨量並監視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如有危險應即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並視情況展開救援。
2. 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準備救生衣、救生圈及動力救生船等設施以備救援,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救援器材。

二、道路修復、邊坡擋土及開挖等工程:

1. 對於道路修復及邊坡擋土等工程若有岩石滾落之危害,施工前應使邊坡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擋土支撐等。
2. 派員監視邊坡之落石狀況,施工前預先清理落石,必要時應即通知人員、機具撤離。
3. 挖土機等營建機械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嚴禁勞工進入操作半徑範圍內,挖土機及運土車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避免勞工被撞擊之危害。
4. 挖土機及運土車作業時有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應規劃行駛路徑並以鋪設鋼板等方式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翻倒、翻落。
5. 從事土砂、岩石等之露天開挖,應注意設置擋土支撐或確認土砂、岩石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三、房屋、橋梁等修繕或拆除作業:
1. 在工廠、民宅從事屋頂修繕,為防止踏穿採光罩、石綿瓦或自屋頂邊緣墜落,應使用安全帶並配合現地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
2. 電氣設備維修應確認將主電源關閉,使用之電動機具應確認無漏電之虞,以避免感電。
3. 拆除作業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
4. 拆除進行中,應經常注意控制拆除構造物之穩定性,對不穩定部份應加支撐,具有危險之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拆除範圍內。
5. 拆除應按順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

四、道路或河川清淤作業:
1. 作業時有水位暴漲、土石流、岩石滾落或車輛機械撞擊之危害時,預防規定如重點一及二。
2. 作業時如有尖銳物刺穿四肢或有皮膚感染之虞,應使勞工穿戴雨鞋、手套或防水衣等防護設備。

五、營建工程復工前之重點檢查事項:
1. 實施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之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損傷、施工架之壁連座、工作台、護欄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及墜落之虞方可施工。
2. 實施擋土支撐之安全檢查,確認擋土支撐未變形、土方未淘空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3. 實施模板支撐架之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損傷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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