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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14日
台語字第0960178394C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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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7年8月14日
台語字第0970138208C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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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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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本土語言,表揚對推展本土語言具有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以期更多力量投入本土語言之推展,帶動全民提振本土語言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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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表揚對象包括下列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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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體:中等以上各級學校及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二)個人: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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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薦表揚事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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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予以推薦表揚:
(一)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及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二)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及出版,具相當成效。
(三)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
(四)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民間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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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薦應行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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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二)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語言活動之功效。
(三)曾接受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再行推薦。
(四)推薦表(如甲表-團體、乙表-個人)之項次內容,應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審:
1.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並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2.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供參。
3.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五)推薦單位應另撰寫被推薦者之簡介表(如丙表),併同推薦資料寄交承辦單位。
(六)推薦單位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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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推薦程序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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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得依本要點規定主動推薦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
體或個人。
(二)推薦單位應詳填推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寄交承辦單位。
(三)推薦案件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寄交承辦單位,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概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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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評審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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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評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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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表揚方式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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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頒發獎狀及獎座以資表揚。
(二)頒獎典禮於世界母語日(二月二十一日)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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