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是什麼

 

租稅是國家建設經費的重要來源,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

國稅

國稅是指中央立法並執行(稽徵)的稅,包含:

稅目 課徵對象與範圍 納稅義務人 主要法令
綜合所得稅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均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
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營利事業所得稅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不論其組織形態,均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
營業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1.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2.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3.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遺產稅
  1.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就其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2.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課徵遺產稅。

依順序為: 

  1. 遺囑執行人 。
  2.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3. 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贈與稅
  1.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就其財產為贈與者。 
  2.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
贈與人
證券交易稅
凡買賣有價證券,均課徵證券交易稅,但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
證券出賣人
證券交易稅條例。
期貨交易稅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均課徵期貨交易稅。
買賣雙方交易人
期貨易稅條例。
貨物稅
凡貨物稅條例列舉之貨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課徵貨物稅。
  1. 國內製造,為產製廠商。 
  2. 國外進口,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3. 委託代製之貨物,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貨物稅條例、貨物稅稽徵規則。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 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執照之都市土地。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高額消費貨物。
  3.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
  1. 原所有權人(即賣方)。
  2. 1)產製廠商。
    2)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
    3)拍賣或變賣貨物之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4)將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3. 銷售之營業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菸酒稅
凡符合菸酒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均應於出廠或進口時徵收菸酒稅。
  1. 國內產製,為產製廠商。 
  2. 委託代製,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3. 國外進口,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菸酒稅法、菸酒稅法稽徵規則。
關稅
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
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關稅法

 

地方稅

地方稅是指由中央立法而由地方執行(稽徵),及地方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自行立法徵收的稅,包含:

各縣、市稅捐稽徵處主要負責稽徵稅目如下:

稅目 課徵對象與範圍 納稅義務人 主要法令
印花稅
  1. 銀錢收據。
  2. 買賣動產契據。
  3. 承攬契據。
  4.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1. 銀錢收據為立據人。
  2. 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立約人或立據人。
印花稅法、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使用牌照稅
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使用牌照稅法、臺灣省各縣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
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1. 土地所有權人(屬公有或公同共有者為管理機關或管理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 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6. 經指定負責代繳使用部分土地使用人。
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田賦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仍供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行政院76.8.20.台財稅字第19365號函,自76年第2期起停徵田賦)
土地增值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或預徵土地增值稅。
  1.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 為原土地所有權人。
  2.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人。
  3.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房屋稅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1. 房屋所有人。
  2. 有典權者之典權人。
房屋稅條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台灣省房屋稅徵收細則、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
契稅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1. 買賣契稅,為買受。
  2. 典權契稅,為典權人。
  3. 交換契稅,為交換後承受部分之取得人。
  4. 贈與契稅,為受贈人。
  5. 分割契稅,為分割後之取得人。
  6. 占有契稅,為占有人。
契稅條例
娛樂稅
  1. 電影。
  2.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3.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4. 各種競技比賽。
  5. 舞廳或舞場。 
  6.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出價娛樂之人。 
娛樂稅法、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臺灣省各縣市娛樂稅徵收細則、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