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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弘揚孝道,選拔 30 位孝行楷模,發掘感動人心、發人深省的孝行事蹟,並舉辦表揚典禮,吸引媒體報導,喚起民眾對行孝之重視,鼓勵民眾即時行孝,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

二、主辦單位:

內政部

三、協辦單位:

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選拔標準:

被推薦人長期實踐孝行,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能感動人心,發人深省,並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

  1. 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2. 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3. 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五、被推薦人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 3 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 5 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六、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1. 推薦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也歡迎村(里)長、民眾踴躍向公所推薦。
  2. 推薦單位將推薦書(如附表 1)、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選拔方式:

分初選及複選 2 階段辦理

(一)初選:

  1. 審查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2. 初選名額:各直轄市、縣(市)初選 1 名,但人口數超過 100 萬者增 1 名,每增加 100 萬得再增 1 名(見第 10 頁參加複選最高名額表)
  3. 審查作業:
      1. 初選機關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選機關訂定之。
      2. 審查工作小組確實查訪了解受推薦者平時表現及生活狀況,確認受推薦者是否符合本計畫第四點所定選拔標準,並作成紀錄,填寫實地訪查表(如附表 2,填表人需簽章)。
      3. 審查機關完成初選後,應提報初選名單,敘明初選經過,填寫初選通過理由(如附表 3,並請加蓋機關首長職章),連同推薦書、訪查 表及相關佐證資料,於 106 年 3 月 31 日前函送內政部辦理複選作業。 另請將上開推薦書、訪查表及二寸半身個人照、孝行事蹟照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承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電子信箱: moi9088@moi.gov.tw)。
      4. 初審機關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所送之被推薦人員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均不退還。

(二)複選:

  1. 由內政部邀集教育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中華文化總會、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複選委員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席說明。
  2. 複選委員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初選名單,於 106 年 5 月 31 日前審定得獎人。

八、選拔名額:

最多選出 30 名為原則。

九、選拔流程:

選拔流程圖

選拔流程圖說明:

  1. 推薦人:
    • 一般民眾(含村里長、社工人員…等)
    • 學校老師、宗教、社會、勞工…等團體
  2. 推薦單位:
    • 鄉鎮市區公所 協助推薦
    • 各級學校、團體 推薦
  3. 初 選:
    • 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實地訪查)
    • 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推薦報名截止日期不一,請逕洽孝行事蹟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 召開初審會議審查
    • 報內政部參加複選(依轄內人口數評選出初選名單)(106 年 3 月 31 日前提報)
  4. 複 選:
    • 內政部(組成審查工作小組)
    • 召開複選會議審查
    • 未入選者得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予表揚
    • 最多選出 30 名表揚(106 年 5 月 31 日前審定)
  5. 表揚典禮:106 年 7 月 14 日

十、表揚活動:

  1. 時間:106 年 7 月 14 日。
  2. 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2 號。
  3. 主席:內政部部長
  4. 表揚大會:以溫馨、隆重、尊榮、歡樂為基調。
  5. 獎勵:孝行楷模每人致贈獎座1座及獎金新臺幣(以下同)5 萬元,如為低收入戶或經相關單位證明為家境清寒,經審議通過者,另致贈孝行獎助金 3 萬元,最高可獲得 8 萬元。

十一、宣傳孝行事蹟:

  1. 典禮前即公布獲獎名單,吸引媒體採訪。
  2. 搭配表揚典禮之舉辦,規劃行銷活動,宣傳得獎人事蹟,並以莊重、幽默方式來呈現現代孝道精神,鼓勵民眾及時行孝。。
  3. 結合民間資源,擴大社會支持及影響力。

十二、經費:

本計畫經費由內政部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並依例函請相關協辦機關分攤部分經費。

十三、

孝行楷模之推薦人由本部致贈感謝狀,並得應邀參加孝行獎表揚典禮及參訪活動。

十四、

受推薦參加複選而未獲獎者,得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予表揚。

十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是項業務人員積極盡責者,得予以獎勵。另為鼓勵訪查人員用心發掘較細膩的孝行,在平凡的孝行中找到可讓大家學習的故事,對訪查人員依下列方式獎勵:

  1. 由複選委員會就訪查人員所撰實地訪查表內容票選詳述孝行獎候選人生活中特別發人深省或令人感動之故事者,依得票高低定出名次,至多選出 5 名勝出者。
  2. 由本部邀請參加孝行獎表揚典禮,並贈紀念品予以獎勵。

十六、

推薦書、訪查表格式如附件,各推薦單位得自行繕印,或至民政司網站便民服務下載專區(超連結http://www.moi.gov.tw/dca/03download_001.aspx?sn=09&page=0)(禮制行政)下載。

十七、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簽報,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