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擘獎緣由

政府機關及顧問機構團隊獎

一、活動宗旨: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及經營效率,共同興建、營運公共建設,不但可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加速興建公共建設及改善公共服務品質,民間機構亦可經由投資及經營獲得利潤,民眾更可享有高優質的公共建設,對政府、民間及民眾而言,實為三贏之做法。爰此,行政院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列為施政重點,民間參與更成為公共建設興辦之趨勢。

公私部門協力興建、營運公共建設之模式,在國外已行之有年且蔚為世界潮流,然在臺灣仍屬新興觀念,工程會依據行政院指示,訂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分為民間經營、政府機關及顧問機構團隊獎,以獎勵推動或參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具卓越貢獻之民間、政府及顧問機構工作團隊,並藉由評選、觀摩與廣大宣導,讓社會大眾接受公共建設交由民間經營之新觀念,為公私合夥關係之運作樹立標竿,以提升促參推動成效。

本獎命名為「金擘獎」,係取意「經緯大度,一如天擘」,代表政府與民間攜手合作,共創公共建設新紀元,體現「創造希望、快樂生活」之願景。

二、獎勵目標:

(一)政府機關團隊獎:

為激發政府機關工作團隊辦理促參案件之企圖心,形成組織強烈目標共識,消除公務人員對促參案件所涉專業知識及工作內容高度複雜性之抗拒,突破公務人員圖利他人、利益輸送之心理障礙。

(二)顧問機構團隊獎:

考量政府機關推動促參案件大多委託顧問機構協助辦理,顧問機構之績效實為影響促參案件成效之重要因素之一,爰獎勵主動積極協助政府推動、規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顧問機構團隊。

三、獎勵措施:

(一)政府機關團隊獎:

  1. 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100萬元及獎座、獎狀;優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金新臺幣60萬元及獎座、獎狀;佳等案件每團隊頒發獎狀。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給予佳等獎。
  2. 成員按其貢獻程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敘獎,特優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1次記2大功,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1次記1大功,佳等案件之團隊成員最高得記嘉獎2次。
  3. 特優及優等案件之團隊成員,得於機關推薦工作績優人員或模範公務人員時優先考量,並可獲頒精美紀念品。

(二)顧問機構團隊獎:

  1. 由行政院頒獎表揚,特優及優等案件之得獎團隊可獲頒獎座及獎狀;佳等案件可獲頒獎狀。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給予佳等獎。
  2. 得獎案件得透過工程會相關宣傳活動,於電視、網際網路、報章雜誌等媒體向社會大眾宣導表揚;工程會並得於活動完成後,製作活動專輯或電視節目公開播放,以表彰其優良事蹟。
  3. 特優及優等案件適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關於優良廠商押標金、保證金減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