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緣起

鑑於102~103年反毒教育博覽會暨人才培訓活動之執行成效,以活潑、多元的動態宣教方式,較能加深學員印象、達到感動人心的效果;同時,為鼓勵更多具有在地特色之表演藝術團體,如歌仔戲、布袋戲、歌舞戲、京劇、話劇等各種不同表演型式投入反毒宣導行列,豐富反毒宣導多元性,爰規劃辦理本活動,以吸引各縣市在地劇團,透過自身表演方式,發揮反毒創意,達到反毒教育目的,增加民眾之接受度,並將其列入反毒宣導資源,配合各級學校、社區所需辦理各項反毒宣導。

二、辦理單位

  1. 主辦單位: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 協辦單位: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3. 媒體贊助:順發3C量販店、飛碟聯播網
  4. 執行單位:太乙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三、參加資格

  1. 表演藝術團體。
  2. 每隊以5至10人為限。

四、獎勵辦法

  • 初賽:酌予獎勵金。
    1. 參賽團體所在地距比賽地點30公里以內者,每隊補助交 通費用2,000元。
    2. 逾30公里部分,每10公里每隊增加補助500元,以此類 推,餘數採4捨5入方式計算。
    3. 離島地區(澎湖、金門、連江)每隊每位出賽者補助交通 費用新臺幣3,000元,惟每隊以10位為上限,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憑辦。
  • 決賽:除比照初賽提供獎勵金外,依名次予以下列獎勵:
    1. 金奬:1名,奬金10萬元、奬座乙座。
    2. 銀奬:1名,奬金8萬元、奬座乙座。
    3. 銅奬:1名,奬金6萬元、奬座乙座。
    4. 佳作:6名:奬金2萬元、奬狀乙張。
  • 決賽前3名需配合至校園演出各乙場(演出酬勞另計)。

五、競賽形式

  1. 中型舞台表演規格,但內容須具有故事性,並能結合反毒意象,若內容涉及法律規定者,須符合現行毒品防制相關法律規定。
  2. 表演長度須達30分鐘,最長不超過40分鐘。
  3. 表演內容須為參賽團體原創作品

六、報名方式

下載報名表格,填妥參賽報名表切結聲明書後連同音樂光碟一份,郵寄至反毒創意表演藝術競賽小組(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25號7樓)

七、活動方法

  • 報名期間:104年5月1日(五)起至104年6月15日(一)止(如為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初賽:共分成北、中、南區各3場各別競賽,並選出各3名參加決賽(表演水準不足時,得從缺或不足額):
    1. 每場自行報名參賽隊伍至多為9隊,以報名順序為憑。
    2. 本島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需各推薦報名1隊,並以公文函送報名處。
    3. 區域劃分與比賽時間、地點:

      A、北區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 104年7月8日(三)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
      B、南區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104年7月14日(二)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科技教育中心演講廳
      C、中區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金門縣 104年7月28日(二)
      大墩文化中心演講廳
  • 決賽時間、地點: 104年8月25日(二)於臺北誠品松菸演藝廳舉行。
  • 詳細比賽流程、活動地址、參賽順序請於報名截止七日後至活動網站查詢。

八、評審作業

分為初賽及決賽兩階段,每一階段均聘請專業人士、舞臺藝術表演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九、評分標準

本活動旨在推廣反毒宣導,評分項目及比重如下:

評分項目 內容 比例
反毒觀念 故事與反毒之教育性、相關性 35%
劇本內容 含故事性、創意性及流暢度 25%
表演技巧 含聲音表現、情感表達、肢體動作 20%
整體設計 道具服裝設計、整體燈光、舞台效果 20%

十、洽詢專線

太乙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2)2913-5533 #621 吳小姐


十一、注意事項

  1. 參賽劇團於比賽結束後列入反毒教育資源網站名單,並建置於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後續將函請各級學校、社區於有辦理反毒教育需求時,優先聯繫接洽。
  2. 參賽隊伍之演出內容,應自行創作,不得抄襲他人之作品,並不得有色情、暴力、涉及人身攻擊、違反社會風俗、宗教議題或政治議題等內容,主辦單位有權視違反情節輕重取消參賽資格。
  3. 參賽隊伍演出使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傳輸、公開演出之授權;競賽所需之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請自行準備。
  4. 大會司儀朗誦參賽號次與隊名時,該隊參賽人員應即登台,呼號三次仍未登台者,以棄權論。
  5. 參賽隊伍應服從評審委員之評判結果,如有疑義或抗議事項,須以書面提出;抗議事項以競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之資格為限,並應於競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提出;未以書面方式或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6. 如經入選決賽,應無條件同意主辦單位拍攝影、複製、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光碟、網路…等)發行,或於公益宣導範圍在電視頻道、網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其他非營利之用,參賽人員不得異議。
  7. 入選決賽之劇團需配合決賽及頒獎典禮綵排等事宜。
  8. 評審作業結束後,得獎者需配合填寫得獎稅務資料後,方得辦理後續獎金獎狀領取作業。另得獎金額依稅法規定超過新臺幤貳萬元者,於獎金發放同時,依法代扣繳10%稅額。
  9. 主辦單位得視參選作品內容保留獎項增減之權利。
  10. 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保有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之權利,且主辦單位保留修改本活動辦法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