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參選流程

民間經營團隊獎申請辦法

一、申請資格:

至101年5月31日(含)前正式營運(不含試營運)達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個案,即可提出申請:

(一)民間機構正式營運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公共建設達1年以上,且同一案件3年內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

  1. 依促參法辦理。
  2. 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各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之方式(詳本作業說明伍、二、「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

(二)具下列成效之一:

  1. 公共服務品質優良。
  2. 增進經濟效益。
  3. 善盡社會責任。
  4. 經營管理理念創新。
  5. 其他經民間機構自評具特殊貢獻。

二、申請方式:

(一)由民間機構所參與公共設施之政府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構)推薦,或由該民間機構自行申請。

(二)申請案件須於101年6月30日前檢附本說明貳、三之規定文件,以及申請表、計畫概述word電子檔,以正式函文向工程會提出申請。

(三)以個案為申請單位,申請之個案可涵蓋不同單位,並以工作夥伴關係共同申請。此外,同一機構得因經營不同公共設施而提出多案申請。

(四)申請文件一律以紙本併附word電子檔光碟1片,郵寄或快遞、親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參籌備處(臺北市信義區110松仁路3號9樓,王雨涵助理研究員,TEL:87897657),另請於封套外部註明申請機關(構)、案件及獎別名稱。

三、申請文件內容:

(一)填具申請表1份(如由政府機關推薦者應加附推薦表),內容格式如本說明肆、一所示。

(二)計畫概述1式12份,內容格式如本說明肆、二所示。

(三)相關證明文件1式12份,內容格式如本說明肆、三所示。

四、申請期限:

自101年6月1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快遞、親送者,以6月30日17:30為止)。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因應評比項目所須提送之相關資料,可包括但不限於機構簡介、設施文宣、組織章程、個案與民間機構之財務報表(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財務資料)、認證或專利申請資料、內稽內控規定、新聞剪報以及顧客滿意度調查等相關資料。

(二)申請案件所提送之申請資料恕不退件,對於內部重要資料與附件請附註須保密內容,工程會將予保密,不對外公開上述重要內部資料。

(三)申請案件提供之資料不得有不實或侵犯智慧財產權等情事。得獎後如發現申請團隊提供不實資料,工程會保留撤銷得獎資格之權利。

(四)工程會將檢視申請案件所提述之相關文件是否齊備、提供內容是否有不實之處,必要時並得要求申請團隊予以補件。

(五)得獎團隊應配合本活動辦理之各項宣傳活動,並提供案件相關文宣資料。

政府機關及顧問機構團隊獎申請辦法

一、申請資格:

至101年5月31日(含)前正式營運(不含試營運)達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個案,即可提出申請:

(一)政府機關團隊:

  1. 政府機關辦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公共建設正式營運達1年以上,且同一案件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者:

    (1)依促參法辦理。

    (2)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各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之方式。

  2. 具下列成效之ㄧ者:

    (1)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公共服務品質或增進經濟效益。

    (2)工作團隊運作效率甚佳,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積極協調並排除計畫障礙。

    (4)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

    (5)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事項成效良好。

    (6)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7)跨機關或單位協調獲具體成效。

    (8)其他經主辦工作團隊自評具特殊貢獻。

(二)顧問機構團隊:

  1. 顧問機構協助政府主辦機關辦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公共建設正式營運達1年以上,且同一案件未曾獲本獎別之特優或優等獎者:

    (1)依促參法辦理。

    (2)依其他法令辦理,其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各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之方式。

  2. 具下列成效之ㄧ者:

    (1)主動協助主辦機關規劃計畫內容創新,並有助於改善公共服務品質或增進經濟效益。

    (2)主動積極協調並協助主辦機關排除計畫障礙,所提招商或協商策略成功,且如期完成計畫推動。

    (3)所擬促參契約內容足為其他案件之參考。

    (4)所擬履約管理計畫具體可行且管理成效良好。

    (5)其他經顧問機構自評,且經主辦機關推薦具特殊貢獻。

二、申請方式:

(一)政府機關團隊獎:

  1. 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且每案團隊成員以20人為限(含領隊)
  2. 由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或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構)於工程會公告申請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工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顧問機構團隊獎:

  1. 以公共建設個案為申請單位。
  2. 由顧問機構備妥相關文件送交主辦機關推薦,於工程會公告申請期間內,向工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申請案件須於101年6月30日前檢附本說明貳、三之規定文件,以及申請表、計畫概述word電子檔,以正式函文向工程會提出申請。

(四)同一機關(構)因參與不同案件得提出數項申請。

(五)申請文件一律以紙本併附word電子檔光碟1片,郵寄或快遞、親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參籌備處(臺北市信義區110松仁路3號9樓,王雨涵助理研究員,TEL:87897657),另請於封套外部註明申請機關(構)、案件及獎別名稱。

三、申請文件內容:

(一)填具申請表1份(顧問機構應加附主辦機關推薦表),內容格式如本說明肆、一所示。

(二)計畫概述1式12份,內容格式如本說明肆、二所示。

(三)相關證明文件1式12份,內容格式如本說明肆、三所示。

四、申請期限:

自101年6月1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快遞、親送者,以6月30日17:30為止)。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因應評比項目所須提送之相關資料,可包括但不限於:個案簡介文宣、契約重要內容影本、公文及會議紀錄、個案公告資料、新聞剪報及內稽內控規定等相關資料。

(二)申請案件所提送之申請資料恕不退件,對於內部重要資料與附件請附註須保密內容,工程會將予保密,不對外公開上述重要內部資料。

(三)申請案件提供之資料不得有不實或侵犯智慧財產權等情事。得獎後如發現申請團隊提供不實資料,工程會保留撤銷得獎資格之權利。

(四)工程會將檢視申請案件所提述之相關文件是否齊備、提供內容是否有不實之處,必要時並得要求申請團隊予以補件。

(五)得獎團隊應配合本活動辦理之各項宣傳活動,並提供案件相關文宣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