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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揚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台(九一)社(四)字第九一○五七三三三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台社(四)字第○九三○○五○四六八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
台社(四)字第○九四○○五一五一七○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台社(四)字第0960028798C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社(四)字第0990223186B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全面推展社會教育,表揚對社會教育具有貢獻之團體及個人,擴大社會教育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有關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推薦、評審及表揚活動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要點表揚對象包含團體及個人兩類。

  1. 團體:包括機關(構)、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組織。
  2. 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育之個人。

第四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富積極教育意義,有顯著績效及深遠影響之團體或個人,均得予以推薦表揚:

  1. 推行民族精神教育,發揚民族文化,促進社會倫理建設。
  2. 推廣社區教育及童軍活動,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社會安和樂利。
  3. 從事社會藝術教育、推廣及傳承工作,振奮人心,改革社會風氣。
  4. 推展社會大眾科技教育工作,提高國民科學知能。
  5. 推展大眾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正確交通安全觀念,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6. 捐資從事社會教育,如捐獻文教活動基金,成立或充實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社教設施。
  7. 推展視聽教育,宣導社會教育資訊,發揮教育功能,淨化社會風氣。
  8. 推行社會特殊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自強。
  9. 從事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或社會教育行政實務工作,提升社教品質。
  10. 從事大學推廣教育或其他社會教育、終身教育推廣服務事宜,落實終身學習之發展。
  11. 推動心靈改革,營建祥和社會。
  12. 推展環境教育,宣導民眾愛護環境資源,建立資源永續利用觀念,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
  13. 推廣消費者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等著有功績者。

第五條

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推薦,由各機關、團體或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與證明,必要時予以實地查證,並以書面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其程序如下:

  1. 臺灣省縣(市)所屬機關學校及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團體組織(包括個人),應於當年五月三十日前,向當地縣(市)政府推薦。各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案件後,應彙集評審、表揚,並擇優於當年七月三十日前,報請本部辦理推薦評審事宜。
  2. 金門縣、連江縣所屬機關學校及縣政府許可設立之團體組織(包括個人),應於當年五月三十日前,向縣政府推薦。前二縣政府於受理推薦案件後,應彙集評審、表揚,並擇優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報請福建省政府辦理推薦評審事宜。福建省政府應擇優於當年七月三十日前報請本部辦理推薦評審事宜。
  3. 福建省、直轄市所屬機關學校及許可設立之團體組織(包括個人),應於當年五月三十日前,向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推薦。各該機關於受理推薦案件後,應彙集評審、表揚,並擇優於當年七月三十日前,報請本部辦理全國性推薦評審事宜。
  4. 全國性之機關團體組織(包括個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優於當年七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推薦,本部於受理推薦案件後,應彙集評審、表揚。
  5. 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得由各機關、團體或學校依其層級,自行向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主(承)辦機關申請推薦,並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逐級推薦。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6. 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個人,得由其服務機關、團體或學校依其層級,自行向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主(承)辦機關申請推薦,並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逐級推薦。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7.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大專校院(包括附屬單位、社團及學校認可之團隊)及本部所屬機關(構),向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或由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逕行推薦。
  8. 全國性推展社教有功團體及個人之推薦案件,應於當年七月三十日前(以郵戳為憑),送達本部,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第六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團體(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初審及決審之程序評審。

(一)初審:

  1. 就推薦事蹟類別分別成立初審小組,由初審委員三至五人組成之。
  2. 各初審小組應互選召集人一人,主持初審會議,並作成初審結果意見書,提報決審委員會。

(二)決審:

  1. 決審委員會由各初審委員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並置主任委員一人,主持決審委員會議。
  2. 決審委員應就初審結果進行決審,並決定表揚之團體和個人名單。
  3. 決審委員得經三人以上之連署,就初審結果意見書以外之團體或個人,認為有表揚必要者,提報決審委員會議審議。

第七條

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表揚方式:

  1. 以榮譽表揚為主,分為:
    ●團體部分:頒發獎狀及獎座。
    ●個人部分:頒發獎狀及獎座。

  2. 縣(市)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表揚,由各縣(市)政府辦理;福建省及直轄市之表揚,由福建省政府及直轄市政府辦理;全國之表揚,由本部辦理。
  3. 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表揚,原則訂於每年十一月十二日 國父誕辰紀念日(中華文化復興節)舉行。

第八條

注意事項:

  1. 各機關、學校、社教機構及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均得本於職權,主動推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
  2. 推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應本審慎客觀原則,切實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依優先順序排列。
  3. 推薦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藉以切實表揚、積極鼓勵基層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和個人,並擴大宣導全面推展社會教育活動之功效。
  4. 凡曾接受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再受理推薦。
  5. 推薦表(如甲、乙表)之項次內容,請切實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審:
    ●「顯著事蹟」欄,以前一年五月至當年五月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推薦單位應填妥相關資料,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六至十張)供參。
    ●「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6. 推薦參加推展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審查者,應另撰寫約六百至八百字之短文,並附標題,以簡介被推薦者之顯著事蹟及貢獻,併同推薦資料送各承辦單位彙整。

第九條

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依本要點規定另定補充事項辦理之。